4。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物过敏史等项目。
5。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及时归入门诊病历。
6。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7。
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8。
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三)处方书写制度
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2。
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
3。
医师开具*品(含中*、西*、中成*、中*饮片等)必须书写处方。
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
4。
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
处方取*内容应包括:*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方法等。
*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品标准为准。
没有规定的*品可用通用名,*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单位(iu)计算。
注*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片、丸、胶囊等剂型以片、丸、粒为单位。
中医处方按有关规定书写。
6。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7。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
开具西*、中成*处方,每一种*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开具的*品不得超过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