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
3、对每一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手套,手套一人一换,必要时配戴防护镜。
4、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器械(如手机、车针、扩大针、拔牙钳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病人完整黏膜、皮肤的常用的口腔科检查器、充填器、托盘等必须达到消毒。
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操作前必须消毒。
进入病人口腔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
5、严格执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程序。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先清洗、
加酶浸泡、注油、干燥,然后再灭菌。
特殊污染器械应单独处置,先高水平消毒
后再清洗、灭菌。
6、严格执行监测制度,定时进行工艺、化学和生物监测。
7、麻药应注明启用日期与时间,启封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现用现抽,尽量使用小包装。
8、X线照相室应严格控制拍片中的交叉感染,夹片器应一用一消毒,干燥
保存或使用避污纸一次性使用。
9、配备器械清洗消毒设备,包括专用的器械清洗池、超声清洗机、压力蒸
汽灭菌器或干热灭菌器。
有条件的可配备全自动器械清洗消毒机、官腔防回吸装置或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机。
10、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口腔医院感染防控及消毒制度4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二、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三、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拨牙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
四、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
五、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六、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七、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灭菌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八、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应当戴护目镜。
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九、医务人员戴手套操作时,每治疗一个病人应当更换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
十、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装入黄色塑料袋内,及时封闭运送。
十一、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诊疗工作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
十二、口腔诊疗器械使用后,应当及时用流动水彻底清洗后加酶洗液清洗,再用流动水冲洗干净。
对结构复杂、缝隙多的器械,应当采用超声清洗。
清洗后的器械应当擦干或者采用机械设备烘干。
十三、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或灭菌日期、有效期。
十四、牙科手机和耐热、需要灭菌的口腔诊疗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的方法进行灭菌,或采用环氧乙烷、等离子体等灭菌方法进行灭菌。
对不耐湿热、能够充分暴露在消毒液中的器械可以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或者灭菌,使用前应当用无菌水将残留的消毒液冲洗干净。
十五、采用包装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环氧乙烷灭菌的,应当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