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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疫情防控实施细则5篇
大小:17.38KB 4页 发布时间: 2022-11-02 11:22:06 18.56k 18.32k

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洒一次,喷药量为100ml/m2~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洒一次。

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min。

(三)应急措施。

出租车、网约车应严格落实当地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规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高风险地区,可视情停运,同时做好紧急救护等应急运输保障。

出租车疫情防控实施细则3

1.车辆运营前配备口罩、手套和消毒剂等防护物资。

2.每日运营前前对车辆内部进行清洁消毒。

运营过程中保持车辆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3.在自然气温、行驶速度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勤开窗通风。

4.载客期间乘客和司机佩戴口罩。

5.注意个人卫生习惯,及时进行手卫生,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6.增加方向盘、车门把手等部位的清洗消毒频次,座椅套等纺织物应保持清洁,定期洗涤和消毒处理。

7.司乘人员进入公共场所返回车辆后,及时用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

8.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搭乘时,同车所有人员须佩戴口罩。

搭乘后,车辆开窗通风,并对可疑症状者接触过的物品表面(如:车门把手、方向盘和座椅等)进行彻底消毒。

9.有疑似病人搭乘时,同车所有人员佩戴口罩。

搭乘后,应及时做好私家车物体表面(座椅、方向盘,车窗、车把手等)和空调系统的消毒。

10.出现呕吐物时,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清除呕吐物后,再对呕吐物污染过的地面、车壁等进行消毒处理。

11.通过车载广播、汽车座椅背面张贴宣传海报或提示性标语等方式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出租车疫情防控实施细则4

1.驾驶员必须测温上岗,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不得运营;

2.驾驶员必须在运营过程中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3.驾驶员须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并由公司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苗接种;

4.运营车辆必须落实“一单一消毒一通风”;

5.暂停居住于中高风险区域内的驾驶员(含巡游车、网约车)上路运营,实行对顺义区域网约车“不进、不出、不派单(首都机场除外)”;

6.乘客乘坐巡游出租车或网约车应使用健康宝扫码登记,驾驶员在运营开始前应主动向乘客出示“到访人信息登记二维码”,对于乘客不扫码登记的可以拒载;

7.加大执法力度,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力发生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坚决打击非法运营,确保防疫措施到位和合法合规运营。

出租车疫情防控实施细则5

为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做好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疫情通过出租汽车传播扩散。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期间要自觉规范佩戴口罩,定期进行自身核酸检测,每营运一次要对车辆进行消毒。

在乘客上车前,须督促乘客规范佩戴口罩,逐人查验“双码”(安康码、行程码)。

对“双码”异常的,不得承运,并向所属企业和属地防疫部门报告。

二、出租汽车不得进入高中风险地区及疫情发生地区经营。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及服务区周边、省市县际交界处,承运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查验的外来人员。

疫情期间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拼客,切实减少乘客聚集和疫情传播风险。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出租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经营活动。

整改情况须经属地防疫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五、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及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活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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