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维修设备的原始台帐或清单;
(9)相应有效的资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法人代表任职的证明文件、法人履历表及计划生育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人员名册及其职称证明、技术等级证书、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12)与维修相应的财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14)按《公司法》须具备的企业章程、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1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丙类汽车维修提供以上材料(1)、(2)、(4)、(5)、(6)、(7)、(8)、(9)、(10)、(11)、(13)、(15)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2、办事程序:
(1)属县级管辖的,先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审核批准;
(2)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踏勘(除丙类外),并签署踏勘意见,报局业务会议审批;
(3)凡经批准开业者,属于乙、丙(含摩托)类的给予发《道路经营许可证》,甲类的签署意见报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批;凡不批准开业者,退回材料,并下达《退件通知书》。
3、承诺时限:
丙类五个工作日、乙类十五个工作日审批,甲类十五个工作日上报。
4、收费依据:
桂价费字〔1992〕273号
5、收费标准:
(1)一类维修业户开业初审费:50元/次
(2)二类维修业户开业费:50元/次
(3)丙类维修业户开业费:30元/次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元/本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户开业申请
1、申办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有效的甲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不少于90 m2专用修理车间的平面图;
(3)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制度、设施;
(4)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的名册及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及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原件、复印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2、办事程序:
(1)办证大厅交通窗口会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现场踏勘,并签署踏勘意见,报局业务会议审批;
(2)凡经批准者,给予发《道路经营许可证》;凡不批准者,退回材料,并下达《退件通知书》。
3、承诺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审批
4、收费依据:
桂价费字〔1992〕273号
5、收费标准:
(1)开业费:50元/次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