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高校应建立“学校—管理部门—食堂”三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设置由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后勤、学生工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级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统筹领导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学校后勤管理、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学生食堂日常监管和运行。
学生食堂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学生食堂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和学生会、团委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建立网络、信箱、电话等投诉举报途径,畅通民主沟通渠道,让师生多方参与民主监督学生食堂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惩防体系及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
第三章:管理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生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经营。
高校应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食堂,其规划、选址及建设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达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食堂的高校,应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公开选择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并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营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
高校应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应保障菜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建筑设施应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
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
高校应合理分担学生食堂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学生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高校应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制定使用办法,适时对学生食堂(包括社会企业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基本大伙进行补贴。
第十五条:
高校应建立学生食堂合理浮动价格机制,充分征求师生意见,体现学生食堂公益性和保障性原则,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市场同类餐饮价格。
第十六条:
学生食堂应根据学生消费需求合理设置基本大伙和特色餐饮比例,配置结构合理的高、中、低价位菜品。
第十七条:
高校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开设特色餐饮窗口(或者食堂)。
第十八条:
学生食堂应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供应、食品加工制作、备餐销售、餐用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校应根据国家和xx省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积极推进溯源平台建设。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高校应实行大宗食品及原材料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鼓励高校采用农校对接、联合采购等模式采购学生食堂物资,发挥集约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