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堂必须持当年有效卫生许可证;
食堂经营人员按要求如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五、食堂要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
1、搞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和人身安全工作。
食堂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药品。
汤桶、汤盆要加盖加锁或有专人严加看管,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2、禁止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类原料等违禁食品添加剂。
不采购、不加工腐败、变质、霉变、虫蛀、搀杂使假、标识不全及过期食品。
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相对固定采购商店,认真执行购物索证索票制度。
3、不制作冷荤食品,食品留样48小时以上。
4、煮饭起火时灶间不离人,禁止使用电炉煮饭、烧开水、取暖。
5、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准进入食堂。
6、要指定专人处理好膳务工作后关窗锁门、关闭灶具、断电熄火,确保安全。
六、食堂管理人员要对食堂采购、加工、分发食品的全过程实施检查监督,保证食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毒。
七、食堂管理人员要经常检修食堂设施设备和灶具,避免液化器具漏气,确保安全使用。
八、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7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45、15课时。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5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持有效合格的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存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以备查验。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8
一、学校食堂应依法遵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预案,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二、禁止超出许可范围和超出供餐能力供餐。
三、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后方能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上岗。
五、禁止加工出售凉菜。
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
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