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1)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人不得小于8平方米;
(2)墙壁应当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4)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设施。
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蛋糕间: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食堂应当有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洗设施),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或设施混用)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食堂用水必须卫生安全,经过专门检测合格,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堂周围30米以内无烘坑、垃圾场、性畜圈、污水塘等有毒害或扩散性污染源。
禁止使用危房作食堂。
2、食品加工原料的要求:
(1)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原料,发现原料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3、食品加工工具的要求:
用于原料、半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食品加工过程的要求: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3)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4)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5)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冼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6)制作肉类、水产品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存放和销售。
四、餐馆具的卫生要求
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2、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3、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五、餐厅服务的要求
1、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2、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