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非法侵占、挪用、私赠、倒卖、收购公司财物者;
(22) 利用公司资源谋取非份利益者;
(23) 自行安装软件、变更系统设定、拆装或更换电脑设备、导致电脑或网络出现故障者;
(24) 违反作业操作规程或擅自更改作业方法,造成重大事故或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25) 故意破坏或损耗公司所有物者(包括:重要经管文书、设备、原料、物品或工具等);
(26) 妨碍被授权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执行者有肢体侵犯者;
(27) 对公司同仁实施威胁、恐吓、肢体侵犯等具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行为者;
(28) 违反政府法令、法规,妨害公共权益、参加非法集会;危害社会安全或被追究法律责任者;
(29) 在同一年度累计被记大过三次者;
(30) 无正当理由年度内旷职累计达三日者;
(31) 违反其它规定,情节与上述事项相当者。
5.6签核权限:
5.6.1 小功、小过及以下之奖惩提报至厂长核决,总管理处提报至经(副)理级核决;大功、大过及以上之奖惩提报至总经理核决。
5.6.2 公共区域之奖惩:由行政部提报后, 先送用人单位签核(小功、小过及以下提报至各厂厂长签核, 大功、大过及以上提报至总经理签核),再由人事单位送行政单位核决(小功、小过及以下提报至行政经(副)理核决,大功、大过及以上提报至总经理核决)。
5.7人事单位公布执行:
5.7.1 人事单位依核决之奖惩提报单内容执行奖惩事项,并于公布栏公告之。
5.7.2 受奖励或被惩处之员工,应当按下列标准加(减)发当月份的奖金
(1) 大功(大过)一次加(减)叁佰元;
(2) 小功(小过)一次加(减)壹佰元;
(3) 嘉奖(警告)一次加(减)叁拾元;
(4) 扣款金额超过个人薪资20%,当月以20%计,未扣完之金额在下月薪资中扣除,扣完为止。
5.8 奖惩之年度统计及相关事项之参考:
5.8.1 人事单位将整年之奖惩记录汇总,于考核时送交各单位主管,作为考核评定之参考。
5.8.2 根据5.5.6条列之规定,被公司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之员工应向公司支付离职日上一个月之固定全薪作为赔偿金,赔偿金支付方式依劳动合同书之规定为准。
5.9 其它事项:
5.9.1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之员工,应按照情节之轻重,给予必要之处分。
5.9.2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作为个人报复或对应处分之员工进行包庇的员工,应当从严予以处分,情节重大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5.10 针对特定行为由公司不时发布之相关奖惩公告,视为本管理办法之附 件,与本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篇四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 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 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