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做到“奖惩分明,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0 职责
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人事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完善,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4.0 内容
4.1 员工奖励
4.1.1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奖励原则:“贡献大小”、“奖勤罚懒”以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4.1.2奖励的种类及方式:
①精神奖励:指根据不同情况,公司对在工作上取得一定成绩或作出一定贡献的员工在精神方面予以鼓励的一种方式。具体分以下几种:
(1)通报表扬。
(2)大会表彰。
(3)颁发《荣誉证书》。
(4)记功(记功分: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②物质奖励:
(1)记特等功(奖励金额:200—1000元)。
(2)晋级(指对获奖者在原工资或职务基础上调升工资或职务)。
(3)嘉奖:指对符合条件的员工,除给予精神鼓励外,还给予一定物质方面的 奖励(金额:100—500元)。
4.1.3奖励基金的来源及构成:
①公司各种经营创收按比例计算提奖励作为基金。
②公司有偿服务按比例计提作为奖励基金。
③其他可列为奖励基金的费用。
4.1.4奖励权限:
①对部门主任以下人员的奖励,由部门经理或管理处主任及保安队长按照规定条件提议(填写《员工奖励申报表》并附事迹材料,下同)。经管理处主任或部门经理核实,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由所在部门或管理处协同人事行政部组织实施。
②对部门主任 (含)级以上人员的奖励,由各部门经理提议,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
4.1.5奖励的条件:
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程序报批后,可给予记特等功、晋级或嘉奖:
(1)对改革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对公司经营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
(2)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声誉并受到了商户高度赞扬者。
(3)保护商户及公司财务(价值在3000元及以上)免受重大损失或事迹特别突 出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
(4)管理有方,在员工中具有较高威信并使本部门或本管理处工作业绩突出者;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6)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为公司挽回损失及名誉者。
(7)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拾金(物)不昧,品行优良者。
(8)年终评比获优秀员工、优秀管理干部称号者。
(9)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者。
(10)预防机件故障或抢修工作提前完成并保证质量者。
(11)公司认为应该奖励的其他情形。
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程序报批后,可给予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