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擅离职守2小时以上者,未对工作造成损失者。
(5)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以及容留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岗位者。
(6)蓄意破坏、损坏、偷窃公物或商户物品者,或利用公物发泄工作不满者。
(7)毁坏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损失照价赔偿)。
(8)保安人员非当值时间穿保安制服或携带保安器材外出公司者。
(9)公司统一安排值班,不到岗或脱岗,以及上班打瞌睡、睡岗未造成严重后 果者。
(10)违反操作规程,情节较轻者。
(11)不接受公司处罚者(必须是合理、合适的处罚时)。
(12)未经批准,私自复印或向外传播公司文件、资料者。
(13)违反公司其它规定,适用于“B类”过失处罚情况时。
③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C类”过失处罚(立即予以撤职、解约或辞退,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1)一个月受到两次或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B类”过失处罚者。
(2)月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七天者。
(3)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内部团结者。
(4)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干扰公司正常工作 秩序者。
(5)散布谣言、谩骂、恐吓、中伤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公司形象者。
(6)发表与公司精神、会议决议以及文件等相违背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
(7)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顶撞、态度野蛮,不服从管理者。
(8)不服从公司人事安排、岗位调动者。
(9)直接或间接向第三者泄漏有关公司业务、财务、交易事务详情或任何有关 公司之业务秘密者(即属“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10)利用公司资源或利用工作时间干私活。
(1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
(12)违反劳动合同者。
(13)恶意毁坏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损失由当事人赔偿)。
(14)直接或间接收受任何与公司业务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机构之任何佣金、回 扣、商情(业务)侦察费、赏金、礼物或恩惠,不论是以金钱及其他方式 (情节严重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起诉)。
(15)利用职务之便,搞自己的生意经营者。
(16)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17)仿效上级签字,盗用公司印章以及涂改有关证明、工作记录和搞假材料、假证明者。
(18)贪污受贿,向商户索取财物者。
(19)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适用于“C类”过失处罚情形时。
4.2.4过失处罚权限及执行程序:
①主任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可签发“A类”和“B类”过失单,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可签发以上三类过失单。
②过失单一式二联,一联交过失者本人,另一联交人事行政部登记汇总(需本人签名),处罚金由当事人直接交现金。
4.2.5过失单的签发必须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公平。严禁公报私仇、夸大事实、滥签滥罚,否则,当事人有权向公司职能部门上诉,一经核实,签发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4.2.6本处罚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职员。
篇三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的守法性,规范员工行为,使管理能达到赏罚分明,激励员工优良情事,惩戒不当行为防止再犯,并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订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所有在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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