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第九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自有或租赁冷藏冷冻库的,应当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报告冷藏冷冻库地址、贮存能力等信息。
租赁冷藏冷冻库的,还应当报告租赁的冷藏冷冻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自有或租赁的冷藏冷冻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租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服务的,应当选择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查验贮存者、运输者的主体资质,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建立贮存者、运输者档案,如实记录贮存者、运输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应当与冷藏冷冻贮存者、运输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或者在服务合同中单独约定食品安全保障责任,明确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要求贮存者、运输者提供贮存、运输食品期间的温度记录。
第十一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贮存、运输、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贮存、运输、销售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规定的温度等条件;
(三)贮存、运输、销售无国家海关部门出具的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
(四)贮存、运输、销售来源不明的冷藏冷冻食品;
(五)将解冻后的冷冻食品再次冷冻后贮存、销售;
(六)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
(七)将冷藏冷冻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贮存、运输非食品后未对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车进行清洗、消毒即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九)选择不具备相应冷藏冷冻条件的贮存者、运输者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十)贮存、运输、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冷藏冷冻食品。
第十二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可追溯。
鼓励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自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是否符合相关温度和条件、感官性状是否正常、是否在保质期内,销售及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温度和条件。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采购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并查验冷藏冷冻食品的收货温度是否符合标签标示或相关参照标准的温度条件。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保存条件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许可证和冷藏冷冻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并记录查验情况。
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企业总部的配送清单,并能查询到企业总部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
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冷藏冷冻食品,保证所贮存的食品持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定期检查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状况,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应当分区、分架、分类存放冷藏冷冻食品。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应当在10cm以上,距离墙壁应当在10cm以上。
不得挤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