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冷藏冷冻食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冷藏冷冻食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自有或租赁的冷藏冷冻库不在销售地所属辖区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关于冷藏冷冻库相关报备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冷藏冷冻库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场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禁止销售的冷藏冷冻食品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和海关部门。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建立执法协作、信息交流等协调机制,相互通报获知的冷藏冷冻食品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抽检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案件查处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者以及市场开办者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食品销售者自有或租赁的冷藏冷冻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者、运输者的,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或者服务合同中未约定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车或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或使用过程中温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存在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冷藏冷冻食品状况进行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所属各销售门店未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且不能查询到企业总部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按要求定期消毒、除霜、清洁和维护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并保留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未建立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未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未制定冷藏冷冻食品运输和交付等过程质量控制要求,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者、运输者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仍为其提供冷藏冷冻库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销售分装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规定,缺少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存条件、保质期等信息,未保存不少于三件完整的原始包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无合法主体资质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入场或入网开展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要求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入场或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档案的;
(六)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展会、柜台基本信息的,未按要求备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七)未查验并留存入场或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
(八)发现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第六十一条批发市场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入场或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明知他人无证经营冷藏冷冻食品,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温度等要求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销售、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安全管理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