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两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检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估;
(三)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各级食品安全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本区域落实《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渠道设置落实情况;
(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
(五)各级食安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
(一)明查时,应出示聘书,进行检查告知,检查内容要有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二)暗访时,暗访的检查内容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走访管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各种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各级食安办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并在区域内予以通报。
各级食安委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标。
第十三条各级食安办应将本制度告知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5
第一条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
第五条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公司的原辅料、包装物料等产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进货产品合格证明和合格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对进货产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本制度自20xx年7月8日起执行。
第四条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证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