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严禁谎报、缓报、谎报或者指使他人谎报、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辨认出动物间和人间出现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病毒感染低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肆虐、盛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盛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存有疫情出现基本情况(出现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将传播途径等),疫情出现详细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置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为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例如突发性原因未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未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当在2小时内顺利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为病人,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展开信息的打印报告。
(五)调查
卫生院收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为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遣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收到乙类、丙类传染病肆虐、盛行疫情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六)卫生院及有关科室和个人应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分配给科室的疫情信息查询帐号及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信息管理科疫情室备案,如发现帐户和密码信息泄露,请立即报告疫情室,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二要履行职责法律剥夺的责任,疫情资料对外发布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任何人严禁随意对外泄漏疫情资料,例如存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质量控制
卫生院负责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应当明确提出工作建议,部署工作任务,分担疫情资料搜集、呈报和意见反馈工作。对辖区内个体医院和下级卫生所的疫情报告工作展开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九)奖惩措施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个体医院)存有以下犯罪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创建专门的流行病学盛行队伍,展开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4、未按规定呈报疫情或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周末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监测和分析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并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