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掀起围剿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强大攻势,将“火灾隐患整顿月”活动与“119消防宣传月结合。
规定整改期限内集中消除一批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对逾期不整改的集中处罚一批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个人;集中关停、取缔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各乡镇(办、场)将整顿情况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汇报。
对专项整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市*办公室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部署、严格实施。
各单位要深入一线,强化“三个严格”即严格落实责任、严格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二)部门联动。
要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联查联办,形成整顿合力。
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对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审批;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责令“三停”场所必须吊销有关证照。
(三)严格执法。
要严格按照*部“六个一律”要求,依法督促整改。
对违法装修,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四)强化宣传。
充分利用媒体*台,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章行为要跟踪曝光。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