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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加强卫生防护,防止受到健康损害。
5、各部门及“医疗废物暂存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立即按应急预案进行报告和处理。
6、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