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4
一、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定。
二、感染性和病理性废物装在黄色的防漏的专用塑料袋中,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
三、损伤性废物如手术利器和使用过的针头装进专用的利器盒中。
四、药物性废物由药剂科处理(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除外)。
五、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按规定程序交给医院医疗废物运送人员放暂存处,按规定时限移交医疗废物处置公司。
六、化学性废物(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报废时,依照法规、标准执行或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或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八、凡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再次发现给经济处罚,引起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移交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和口罩以及防护手套,工作中必须防止被刺伤或擦伤。
十、医疗废物产生科室责任人和废物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移交程序,认真填写交接单并签名。
十一、各科室如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报告,按应急预案紧急处理,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5
1、中心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相关科室指定专人(兼职)人员负责收集和处理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相关科室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登记表。
登记核对、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3、一次性卫生医疗用品使用后立即毁形。
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经消毒后统一由石家庄市焚化站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5、除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医疗废物外,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6、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运送的专用工具、容器要防渗漏、防遗撒、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容器有警示标识。
7、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8、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在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9、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实验室的废物处置按《实验室废物处理操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