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2乙类:
a.闪点≥28℃至<60℃的液体。
b.爆炸下限≥10%的气体和助燃气体。
c.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和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d.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物品。
4.1.13丙类
闪点≥60℃的液体,可燃固体
4.1.1.4丁类:
a.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物质。
b.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进行燃烧或作其他用途的各种物质。
c.常温下使用或加工时难燃烧的物质。
4.1.1.5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时非燃烧的物质。
4.1.2爆炸危险场所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4.1.2.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三个等级:
a.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为一级;
b.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为二级;
c.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为三级。
4.1.2.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二个等级:
a.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为一级;
b.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为二级。
4.1.3火灾危险场所分为三个等级
a.一级: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b.二级: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C.三级: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4.1.4公司禁烟(火)区
公司生产区:备品备件库、生产综合楼、成品库区、浴室、配电房、公司主干道及其周围。
4.2预防
4.2.1着火源的控制与消除
4.2.1.1加热用火
加热易燃液体时,应尽可能避免采用明火而改用蒸汽等加热,若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中,须使用明火或加热易燃液体时,应尽可能避免采用明火而改用蒸汽等加热,若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中,须使用明火或烟道气时,燃烧室应与设备分开或隔离,封闭外露明火,并定期检查,防治泄漏。
4.2.1.2检修动火
禁火区除生产用固定火源外,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证。
4.2.1.3流动火花和飞火
a.在易燃易爆区域和贮罐区等地点严禁电瓶车进入。
b.允许车辆进入的区域,车辆排气管上必须装有火星熄火器等安全装置。
c.在公司区内严禁吸烟。
d.在易燃易爆区域,禁止穿着不符合静电安全要求的化纤工作服。
4.2.1.4其它火源
a.防止易燃易爆物料与高温设备、管道表面相接触,可燃的排放口应远离高温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