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都要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3专业技术机构:
2.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等要求,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测与报告、核实与管理,疫情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和疫情处理,以及密切接触者管理,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3.2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发现、报告和隔离、诊断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标准做好病人的诊断、隔离治疗、病例样本采集、医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开展健康教育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南阳市中心医院及各县(市、区)为我市首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救治医院(详见附件4),承担观察病例、确诊病例的收治任务。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及时启动后备定点收治医院。(详见附件5)
2.3.3监督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
2.3.4120急救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及时调配应急医疗资源做好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及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转运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可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由办事机构、工作机构(8个小组)及专业技术机构(4个机构)负责人组成,各司其职。
2.5专家组
市卫健委成立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
疫情防控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应急准备、处置等技术咨询和指导,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等。
救治专家组职责:依据国家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管理要求和诊厅技术规范,制定完善我市疫情防控方案。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负责医疗救治培训、巡诊督导、疑难病例会诊、重症病例救治等工作,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3预防与预警
3.1卫生应急准备措施
建立现场工作方案和机制流程,完善队伍建设和装备储备,适时开展培训演练,加强预警监测,科学宣传教育,掌握风险沟通技巧。
3.2事件分级标准
我省首诊病例及后续病例的确认,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中病例确认程序进行,其中首例病人由上级卫生健康委专家组复核后再确定。
3.3风险评估
各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应及时追踪国内外官方和专业机构网站及媒体报道的有关疾病临床、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等研究进展信息。市卫健委应急办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形势研判,并提出相关防控工作建议。
3.4预警发布
根据风险评估和疫情形势依法发布预警信息。
3.5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各工作机构和专业技术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应对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及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履行好各自防控工作职责。
4.2信息报告
各级卫健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类医疗卫生人员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相关信息。
4.3先期处置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
4.3.2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处置,同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要求向同级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上级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4指挥与协调
市卫健委在疫情发生后,要认真做好突发事件报告、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等工作,并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卫健委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援。
4.5信息发布
依法依规做好疫情发布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是国家授权我省疫情唯一发布单位,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发布疫情。
4.6应急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经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