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
(5)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2.2.2银监办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各成员在银监办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银监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2.3银监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银行业突发事件预案的拟定、修改和报送工作。
(2)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银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
(4)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培训和演练。
(6)完成银监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内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因清偿性、流动性以及灾难性等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起报送银监办备案。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制度
银监办应对本系统内存在的隐患和暴露的各类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并加强跟踪、监测;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银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设置风险预警线,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3.2预警系统建设
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建设旨在通过监测相关变量和指标,使用设定的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断预警事件的类别,从而为有关机构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或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预警系统内容主要包括:
3.2.1监测变量,即需要考察的变量的范围,以及可能会引发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因素。
3.2.2指标菜单,即反映被监测对象风险程度的各类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3.2.3警戒线,既需要引起监管部门警惕的数值。
3.2.4发生概率,包括不同类别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单一银行业突发事件在某种环境下发生的概率。
3.3预警信息处理
3.3.1银监办要加强对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银行业稳定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分局。
3.3.2银监办要加强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吸取有关建议和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
4突发事件等级界定
4.1界定原则
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
当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4.2等级划分
银行业发生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银行业系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市),有可能影响全国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属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市、州、盟),有可能影响全省(区、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属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旗),有可能影响全地区(市、州、盟)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属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1.1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县银监办;县银监办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上级机构,配合上级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1)及时性:最先获悉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