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准确性: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规范性:报告内容要规范。
5.2.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2.3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
(1)发生银行业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的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级机构、县银监办和县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公安局。
(2)银监办应在接到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情况后迅速电话报告宜春银监分局,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3)银监办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人民银行。
5.2.4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1)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县银监办报告;县银监办应在2小时内向宜春银监分局报告。
(2)发生Ⅲ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4小时内向县银监办报告;县银监办应及时向宜春银监分局报告。
5.2.5信息通报的要求
县银监办与县政府、县人民银行及县公安局保持信息沟通。
5.3处置措施
5.3.1银行业金融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根据其内部有关应急处置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处理,包括采取行内调集、股东援助以及同业拆借等紧急资金调配措施。
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向县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及县政府报告。
5.3.2县银监办
县银监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与县政府、公安局、宣传部等机构取得联系;同时银监办在县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县银监办应根据本预案规定上报有关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4新闻报道
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县银监办可适当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或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6后期处置
6.1后续工作
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银监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银行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同时,银监办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密切关注银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监测变量,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6.2责任追究及处罚
6.2.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对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行政处分、处分甚至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
6.2.2银监办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3银行业金融机构未预先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未及时向银监办报告的,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以下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6.3评估与总结
6.3.1银监办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将书面报告上报宜春银监分局,并根据总结,修改完善本预案。
6.3.2银监办应针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或完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提出完善相关法规建议,对工作人员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
6.4奖励与表彰
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与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