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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对前两类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管理中加强安全检查,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排险解危的准备,切实保证住用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