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毒作业实施过程中,市、县(市、区)卫健部门应安排专业人员对消毒过程进行监督评价,监督作业操作是否规范、消毒是否全面、消毒剂浓度、消毒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并由专人进行记录。
消毒时,市、县(市、区)卫健部门可按比例抽样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消毒作业完成后,居民家庭住所需要进行开窗通风、清水擦拭等非技术性扫尾工作,可由社区工作者予以完成。
市、县(市、区)卫健部门应根据消毒过程评价和消毒效果评价确定消毒工作是否合格,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乡镇(街道),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卫健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及时要求消毒机构进行返工,重新消毒,直至评价结果合格为止。
四、完善消毒作业工作记录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一户一册”建立消毒作业记录,作业记录应包括消毒场所地址、消毒机构及作业人员、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消毒效果评价结果、在场监督人员等信息,作业记录应及时汇总上报。
消毒结果应在居民返家前告知居民,做到消毒作业全过程可查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