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求,依次启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及危险废物运输车辆。
(3)当省固废公司和深投公司运输能力无法满足医疗废物运输要求时,征调福州市运输企业的厢式货物运输车辆用于医疗废物应急运输。
3、运输车辆调配
所有用于医疗废物运输的车辆由省固废公司统一调配,省固废公司派员入驻已启动应急运输能力的企业,协助运输车辆调配及与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
4、运输要求
医疗废物和涉疫生活垃圾转运过程应严格落实危废转移联单制度。
有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涉疫医疗废物和涉疫生活垃圾,不与普通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普通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
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
应急处置单位应设置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从物流出入口进出,并做到交通顺畅。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每两天需进行清洗,每次运输卸料完毕后,必须对车厢、外表面、驾驶室及把手等进行消毒和清洁,清洗废水必须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启动封控措施,由封控区、管控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环卫车辆开展封控区生活垃圾转运。
十、人员卫生防护要求
疫情期间启动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和应急运输能力所涉及技术操作人员和运输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并按要求进行定期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
十一、职责分工
1、应急处置企业
应急处置企业应加强人员卫生防护和处置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时收运、处置医疗废物,严防疾病传染和二次污染。
疫情期间启动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企业应于每日上午10:00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日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包括医疗废物收集量、处置量、贮存量、肺炎疫情特殊医疗废物收集量、处置量等。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健委。
2、市生态环境局
每日调度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贮存情况,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
根据调度数据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福州市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
加强与市卫健委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疫情最新情况。
3、市卫健委
指导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企业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暂存管理,对转运和应急处置单位疾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市疾控中心、市院感质控中心等单位对转运和处置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疫情进展情况,协助应急处置企业沟通医疗机构,协调医疗废物交接工作。
4、市城管委
指导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当启动应急处置后负责协调环卫企业开展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转运,协调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按规范应急处置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
5、市交通运输局
当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无法满足应急要求,负责协调福州市运输企业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用于医疗废物应急运输。
6、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县(市)区交警大队
协调疫情期间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临时通行,确保疫情期间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可全天24小时进入城区收运医疗废物,增强运输保障能力。
7、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因本地疫情启动封控管控措施后,负责设立核酸检测废物集中暂存点,统筹协调辖区内所有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和核酸检测废物的收运工作。
十二、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疫情进展,当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恢复到正常水平,或省固废公司和深投公司集中处置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正常,可满足医疗废物处置需求时,响应自然终止。
集中隔离场所医疗废物处置流程2
一、适用范围
1.集中隔离场所所有垃圾,均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2.诊疗、流调、采样等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等。
二、操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