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废物集中转运至医疗废物暂存间后,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理。
为科学精准从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规范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集中隔离场所医疗废物处置流程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入境人员和其他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隔尽隔”人员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所设置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各方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各街乡(镇)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关工作。
(一)区防控领导小组
1.指定相关工作机构统筹设置本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按照隔离观察点规模和流程设置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建立区级层面人员、物资等协调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能。
3.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文旅、消防、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防疫、消防、安全、保障、垃圾处理等基本条件进行评估验收。
4.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建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工作。
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组织进入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在完成任务后进行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休整和核酸检测。
(二)街乡(镇)
1.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生活用品保障和后勤、安保人员防护用品配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出入口人员登记排查工作,确保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安全稳定。
3.所在街乡(镇)派出所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治安工作,依法处置突出问题,负责工作人员和集中隔离人员的犯罪、吸毒、精神障碍等背景审查工作。
(三)区卫生健康委
1.选派医务人员参加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2.指导工作人员开展隔离观察,做好个人防护。
3.组织医务人员对集中隔离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较重基础性疾病人员进行病情研判和初步治疗工作。
(四)区疾控中心
1.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对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措施,并在隔离期满后解除人员集中隔离、开展环境消毒等工作。
2.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和集中隔离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
(五)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以及集中隔离相关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工作督导。
(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文旅、消防、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宾馆酒店管理、消防和公共安全、(医疗)垃圾清运处置、污水处理的监督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防护物资供应保障。
(七)经营单位
1.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协助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项防控措施。
2.保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种生活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3.配合街乡(镇)政府在隔离区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并配备废弃物所需处置设施。
4.保障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符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气流组织要求。
5.经过专业防护培训的物业人员,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再开展垃圾收储分类管理工作。
三、组织架构
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设立临时办公室,下设防控消毒组、健康观察组、信息联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病例转运组、人文关怀组。
抽调街乡(镇)政府、公安、安保、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准备后备梯队轮替。
以上各组可根据集中隔离人员数量据实设立,组间可视情况合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