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立集中隔离人员突发疾病定点救治机制,设立急救转运绿色通道。
专科精神病院建立隔离收治病区,定点收治需要紧急救治的急性发作期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各区选取辖区内综合医院建立隔离透析室,满足集中隔离人员中血液透析需求。
集中隔离人员如出现异常状况,启动应急机制转运就医。
转运时专车闭环,医疗机构设立专区治疗。
4.生活及安全保障
隔离房间确保网络和电视信号良好、座机电话通畅。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外围设置快递物品存放处,快递物品经消毒、登记、查验后方可进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由工作人员交送集中隔离人员。
安全保卫组每日巡视消防、门窗、监控设施等安防设备运转状况,依法处置突出问题。
保障集中隔离人员人身、财物安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建筑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属地公安部门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周边外围保障。
(五)解除观察程序
1.经健康观察组确认无相关症状且符合相应人群解除隔离条件的以下观察对象,经区疾控中心下达解除隔离指令后,为其出具《集中观察证明》或《解除集中观察通知书》或《温馨健康提示卡》,解除集中观察。
(1)入境人员:隔离期满21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并满足“三样本阴性”的要求。
(2)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满14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满足“三样本阴性”的要求。
(3)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如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隔离满7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满足“三样本阴性”的要求。
(4)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其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至期满14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并满足“三样本阴性”的要求。
2.在集中隔离人员隔离观察期满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应提前将人员信息推送给解除集中隔离人员居所所在属地政府,并督促解除集中隔离人员与居所所在社区做好信息对接,继续纳入社区管控,按照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等不同人员类别解除集中隔离后的社区管理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
(六)阳性人员转运程序
当观察对象核酸检测阳性或出现疑似症状时,病例转运组应立即安排急救车辆,单人单车负压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救治和排查,做好信息报告。
参与转运工作人员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并要求观察对象全程佩戴医用防护口罩(N95/KN95)。
转运后对车辆和其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做好终末消毒。
参与转运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N95/KN95)、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防护用品。
六、管理要求
(一)集中隔离人员分批、分级、分类、分区管理
1.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以及其他因防控需要集中隔离观察人员的集中隔离场所原则上应分开设置,不得混用。
如确无法单独设置,也应分区或分层设置,隔离房间通风排气、给排水以及服务人员和隔离人员行动流线不得交叉。
结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层间布局和房源数量,尽可能预留10-20%的机动调整房间。
2.不同感染来源的密切接触者应分区域或分层集中隔离。
3.同生活、同工作、同就餐、同娱乐(如棋牌馆、按摩院或KTV娱乐等)密切接触者与其他密切接触者应分区域集中隔离。
4.同时空人员与密切接触者应分区域集中隔离。
5.新入住的集中隔离人员不得与临近解除隔离的集中隔离人员同区域居住。
(二)工作人员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完成全程新冠疫苗接种,不符合要求者调离工作岗位。
2.所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全部实施闭环管理,不得外出。
同时应做好健康监测和定期病原学检测。
工作期间,高风险岗位人员每天开展1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两种检测方法可交替进行或只使用核酸检测方法。
其余工作人员应每隔1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3.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在隔离区域内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N95/KN95)、医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鞋套等,并确保规范穿脱。
工作期间减少人员交谈,避免聚集,做好手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