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对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全面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
6.3.2食品原材料坚持储存前覆盖保鲜膜,防止交叉污染。
6.3.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量存储。
七、采购进货管理要求
7.1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疫情期间允许经营的供货商采购原材料。
7.2落实采购各环节索票索证制度并存档记录,特别是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
7.3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7.4所有原材料应保持新鲜,加强保鲜、冷冻、冷藏环节的处理和使用,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
八、顾客管理指南
8.1应对每一位顾客测量体温,了解客人健康情况。
如发现消费者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积极劝离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如获知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就餐过,应开展终末消毒。
8.2要求顾客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并避免过多交谈。
8.3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8.4推广普及“使用公筷·文明用餐”,倡导顾客自觉使用公筷公勺,做到“一菜一筷、一汤一勺”。
九、外卖服务及配送指南
9.1外卖配送员要求。
9.1.1外卖配送员的个人健康事项应符合有关要求,如体温正常等。
9.1.2强化对网络订餐配送站点和配送人员的管理,落实送餐“骑手”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9.1.3依据无接触配送服务规范标准,尽量避免配送过程中面对面与顾客接触。
9.2外卖配送设备要求。
9.2.1提供网络订餐送餐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对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进行每天清洁消毒。
9.2.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大对外卖配送员配送容器、车辆等清洗消毒频次。
十、防控宣传指南
10.1加强防控意识宣传。
10.1.1配合政府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餐饮门店企业应在用餐场所的显示屏显示或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和防护知识海报,正确宣传引导告知所有顾客需配合和注意事项。
为积极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自海南省1月25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省、市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系列部署。海南省门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动员全省门店餐饮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应对,做好防护,齐心协力战疫情。
门店疫情防控措施与应急预案4
为进一步加强对宾馆门店、民宿等住宿企业(个体户)的管理,防止疫情输入蔓延,2月12日,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引发了《自贡市住宿业单位疫情期间管理规定》,要求我市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结合《旅游住宿业疫情防控工作规范》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住宿业单位(含宾馆门店、民宿等,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要按照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旅游住宿业疫情防控工作规范》(自疫领〔20xx〕4号)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把好“进出关、管理关、经营关”,坚决阻止疫情输入蔓延。
二、严格落实开业标准
对关闭后再营业的单位,必须向属地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报送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组织管理机构、储备防控物资及管理情况、体温检测设施设备情况、公共区域通风(换气)和消毒管理情况,经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检查符合防疫要求的,方可营业。对尚在营业的单位,也须于20xx年2月13日前完善相关防控措施,主动接受属地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检查,符合防疫要求的,可继续经营;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三、严格执行登记告知
各单位必须在大堂醒目位置张贴《旅游住宿业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和《自贡市住宿业入住客人告知书》,对入住客人严格实行一人一测一登记,签订入住承诺书,做好台账登记,于每日15:00前将汇总统计情况报属地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相关登记表、承诺书、统计表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统一制定,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每日的14:00)。
四、严格落实内控制度
各单位必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防控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备齐防控物资,落实人员进出体温检测及登记、公共区域通风消毒并登记制度;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落实24小时管理人员在岗带班、专人值班制度;加强对经营人员疫情防护知识培训;强化安保巡查和流动人员监测;加强与属地卫生防疫、公安和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报送,建立联席机制,为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准备。
门店疫情防控措施与应急预案5
为保障火锅服务行业单位(含企业、个体户、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门店)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服务。按照分区分级要求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满足和促进社会刚性消费需求,推动火锅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防范措施适用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符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允许对外营业的门店、在疫情防控部门的指导下,执行本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