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疫情期间医务人员请假制度篇2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各部(医院)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数:2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12天;3月至5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9天;
6月至9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6天;9月至11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