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孳生的条件。
七、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供应商资质审查合格。
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登记详细、索证索票齐全、验收合格、台账记录登记完整。
八、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九、禁止使用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
加工豆浆等高风险食品,应按要求煮熟焖透。
十、食品仓库、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非本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