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风险地区。
实施“外防输入"策略。
加强疫情严重地区以及高风险地区流入人员的跟踪管理,做好健康监测和服务。
医疗机构加强发热门诊病例监测、发现、报告,疾控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
督促指导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严格落实社区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公众防病知识和防护技能普及等工作。
2.中风险地区。
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
在采取低风险地区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相关人员、物资、场所等方面的准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和管理。
以学校班级、楼房单元、工厂工作间、工作场所办公室等为最小单位,以病例发现、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分析为线索,合理确定防控管理的场所和人员,实施针对性防控措施。
无确诊病例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可参照低风险地区采取防控措施。
3.高风险地区。
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策略。
在采取中风险地区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停止聚集性活动,依法按程序审批后可实行区域交通管控。
以县域为单位,全面排查发热患者,及时收治和管理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对发生社区传播或聚集性疫情的城市居民小区(农村自然村)的相关场所进行消毒,采取限制人员聚集、进出等管控措施。
动态开展分析研判,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在病例数保持稳定下降、疫情扩散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后,及时分地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早发现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不明原因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病例,结合其流行病学史,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2.基层相关组织或用工单位对近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境内有病例报告的社区,或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的人员,做好健康监测;对于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进行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3.利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流感样病例监测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等现有监测网络,强化病原学监测。
4.加强口岸卫生检疫,严格实施口岸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对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采样检测。
5.对密切接触者做好健康监测,对于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者,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并采样检测。
(三)早报告
1.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2.报告订正。
疑似病例确诊或排除后及时订正。
无症状感染者如出现临床表现,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
所有病例根据病情变化及时对临床严重程度进行订正,以病例最严重的状态为其最终状态。
病例死亡后,在24小时内填报死亡日期。
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病日期为阳性标本采集时间,诊断日期为阳性检出时间。
如无症状感染者订正为确诊病例,其发病日期订正为临床症状出现的时间。
3.突发事件的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县(区)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
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
(四)早隔离
1.病例管理。
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应当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