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全体领导、各工作组负责人和各社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新冠肺炎对人民群众健康、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重大影响,把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切实负好责,做到明确责任、落实责任。
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建议方案》等有关规定,街道成立新冠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各社区主要领导组成;建立街道新冠肺炎防治工作会议制度。
各社区成立相应的防控机构负责辖区的防治工作。
二、物资资源保障
维护好街道辖区内医药、化工、医用器械的经营秩序,组织好药品、器械及消毒、防护等物资的销售供应。
积极与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将所需物资上报相关供应部门,做好充分储备。
开展好辖区内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经营秩序的维护工作,确保辖区居民群众生活正常。
三、人力资源保障
(一)安排专人积极参加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的新冠肺炎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
适时对街道干部职工和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居民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积极参加区政府适时组织开展的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疫情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立街道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
疫情发生时,街道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在职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区卫生健康局统一调配。
四、政策与法制保障
(一)街道各工作组、各社区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二)街道各工作组、各社区负责做好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有关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街道任何部门、工作组、社区及个人不得随意发布与疫情有关的任何信息,严格按照上级权威部门依法公布的信息,对辖区居民做好回复,避免公众因猜疑引起社会恐慌。
(二)街道卫生院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正确引导辖区居民群众的言语行为,营造良好的疫病防控工作氛围。
(四)实行医疗救助制度。
对新冠肺炎病人一律实行先收治,其医疗费报请政府处理。
六、监督与检查
街道党工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6号)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
(一)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新冠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新冠肺炎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行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办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综合防控工作职责,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做实做细各项工作措施,扎实有效防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疫工作的统一指导,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加强对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原则
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
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领导组织机构
成立城南街道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街道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