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流感样病例监测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等现有监测网络,强化病原学监测。
4.加强口岸卫生检疫,严格实施口岸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对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采样检测。
5.对密切接触者做好健康监测,对于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者,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并采样检测。
(三)早报告
1.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2.报告订正。
疑似病例确诊或排除后及时订正。
无症状感染者如出现临床表现,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
所有病例根据病情变化及时对临床严重程度进行订正,以病例最严重的状态为其最终状态。
病例死亡后,在24小时内填报死亡日期。
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病日期为阳性标本采集时间,诊断日期为阳性检出时间。
如无症状感染者订正为确诊病例,其发病日期订正为临床症状出现的时间。
3.突发事件的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县(区)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
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
(四)早隔离
1.病例管理。
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应当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疑似病例单人单间隔离治疗,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且发病7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和IgG抗体仍为阴性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
2.出院后管理。
病例符合出院标准,出院后建议继续进行14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加强出院病例随访和呼吸道标本样本检测,检测阳性者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疾控中心。
3.无症状感染者管理。
无症状感染者应集中隔离14天,原则上两次连续标本核酸检测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隔离。
(五)早治疗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诊断的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运至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应当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准备工作,按照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进行规范救治,做到应隔尽隔、应收尽收、应检尽检、应治尽治,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六)流行病学调查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病例就诊医疗机构所在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国家支持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开展调查、分析和研判。
1.个案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完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
具体要求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印发的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执行,并根据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与管理指南的要求,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登记;做好疑似病例基本信息和其密切接触者登记。
2.聚集性疫情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根据网络直报信息和病例个案调查情况,对符合定义的聚集性疫情立即开展调查。
具体要求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印发的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执行。
3.信息报告。
县(区)级疾控机构完成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个案调查或聚集性疫情调查后,将个案调查表和调查报告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七)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