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预防一线各项工作。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2、各街镇房屋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本辖区物业管理疫情防控工作监管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各街镇要加大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疫情防控管理力度,建立管理机制,落实管理措施,配足管理力量。
二、切实加强公共区域清洁消毒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市疾控中心《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明确的社区消毒技术要点,做好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楼道、电梯、门卫室、垃圾箱房(桶)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
2、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属地相关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居家隔离观察人员生活垃圾专业队伍上门到户收集和专用车辆直接收运工作。
三、落实来访人员车辆登记管理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居村委,建立小区出入管理制度。
2、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小区来访人员和车辆出入的管控力度。
发现体温异常(超过37.3℃)的本小区居民要做好信息登记并及时报告属地居村委,对于外来访客要提醒尽快就医。
四、加强物业服务人员日常管理
1、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测量体温,工作时应当佩戴口罩。
2、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居家隔离员工管理工作,隔离期间无异常情况的员工,在隔离期满后方可到岗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发现员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街镇房屋管理机构,并逐级上报至区房管部门。
五、分类做好入户应急维修工作
区“962121”物业服务热线受理居民报修时应当与报修人确认维修地址住户是否属于居家隔离观察户,并在工单中注明。
维修人员上门前,应当及时与属地居村委确认相关信息。
1、如确属于居家隔离观察情况的,对于不影响正常生活的维修项目,居村委要与居民做好沟通工作,在居家隔离期间暂缓维修;对于房屋发生险情、停水停电、排水(污)管道堵塞溢水、室内线路漏电等无法正常生活的情况,居村委要做好居民解释工作并报告属地街镇和疾病控制部门,由街镇和疾病控制部门另行解决隔离场所。
2、如不属于居家隔离观察情况的,维修人员在入户维修时应当佩戴口罩、手套等,做好防护措施。
六、强化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报送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住宅小区项目经理落实每日自查制度,各物业服务企业遇到突发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住宅小区属地街镇房屋管理机构,并逐级上报至区房管部门。
住宅小区疫情防控措施6
为落实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落实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常态化各项工作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联防联控作用。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配合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共同筑牢住宅小区疫情防线。
按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地区加强对返来辽人员的排查,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严格做好健康通行码核查、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登记、体温测量等工作;加强对住宅小区隐形出入口的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堵塞疫情管控漏洞。
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三供一业”(包括铁路)移交小区疫情防控工作,防止出现疫情防控死角。
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消杀和爱国卫生运动。
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疫情防控和物资储备常态化工作,努力做到疫情防控不放松,物业服务质量不降低。
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科学消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时清运垃圾、清洁环境、清除卫生死角;熏杀蚊蝇,阻断疾病传播途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防鼠灭鼠行动,清理鼠迹,铲除鼠类隐蔽和栖息的场所,有效治理居住环境脏、乱、差现象。
关心关爱企业职工,做好企业内部职工疫情防护工作。
三、及时宣传疫情防控常态化知识。
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将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文件和疫情防控指引,通过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小区宣传栏等途径广泛宣传,引导业主科学防控,保持良好生活习惯,出门戴好口罩,在家勤洗手、勤通风,避免参加不必要的集聚活动。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开放或关闭小区公共场所。
四、做好对居家隔离人员关心关爱。
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重点地区返来辽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排查、转运和集中隔离等工作。
做好对居家隔离人员的关心关爱,主动帮助居家隔离人员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生活问题,特别是老年人、儿童及特殊人群的照顾工作。
有条件的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疏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