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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管理方案5篇
大小:37.09KB 10页 发布时间: 2022-11-28 15:38:12 10.72k 9.38k

做好人员转运检测。

省内口岸入境人员按规定“点对点”分别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点进行诊治或隔离观察,在隔离期间按规定至少进行2次核酸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省外口岸入境中转人员就地诊治或集中隔离,治愈并完成医学观察或隔离期满后,一律乘飞机返回或“点对点”接回,抵达后立即按规定到集中服务点(隔离点)进行1次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

持续开展健康管理。

所有入境来聊人员隔离期满后,应及时纳入当地疫情防控体系,做好随访登记,继续进行14天居家健康管理,无可疑症状的,期满后申领山东健康通行码。

2.加强重点地区来聊人员服务管理。

严格排查登记。

进一步压实村居(社区)和用工单位责任,提前进行疫情重点地区来聊人员摸排,认真开展人员休整集散、信息登记、健康检查和转运引导。

合理设置外来人员集中服务点(隔离点),优化登记服务流程,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规范安全运行。

严格百分百健康检测。

无有效核酸证明的疫情重点地区来聊人员必须在抵达目的地24小时内完成健康检查和核酸、血清抗体检测,持当地健康码、检测均为阴性且无可疑症状的,申领山东健康通行码后正常出行;阳性检测者和有可疑症状者立即按规定进行诊治、医学观察和后续管理。

加强关爱帮扶。

妥善解决重点地区来聊人员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决避免“身份地域”歧视。

3.加强无症状感染者和出院患者健康管理。

加强无症状感染者的筛查和管理,继续坚持“五个一律”,对所有密切接触者全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全部开展核酸等实验室检测,并扩大检测筛查人群和范围。

对所有无症状感染者均在发现后2小时内网络直报,并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治疗,开展影像学检查、血常规检测和中医中药预防服务;出院后按规定再集中隔离观察14天,参照确诊病例做好出院后长期健康管理。

强化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管理,严格落实患者出院后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出院后14天、28天、三个月、半年随访复诊与核酸检测,实施定点医院、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团式服务管理,保证“出院有人接”“隔离有人管”“康复有人做”“居家有人访”,实现在院治疗和出院管理全闭环。

4.加强居民个人防护。

增强健康意识,加强居民个人防护的预防指导,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倡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减少外出活动和人群聚集,尽量避免走亲访友、聚餐聚会,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密闭空间、空气流动性差的地方。

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养成随身携带口罩习惯,在人员聚集场所、密闭空间以及就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佩戴口罩;随时保持手卫生,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采用正确洗手方法;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出现可疑症状,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个人旅居史和人员接触史。

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做好家庭清洁卫生,经常通风,注意营养,适度运动,不接触、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野味),家庭常备体温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家用消毒用品等物资,主动向社区和单位报备家庭成员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人员接触史。

5.加强核酸检测服务。

扩大重点人群检测范围,做到应检尽检。

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和省、市关于特定人群检测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对四类人群(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上述人员密切接触者)、发热门诊患者、入(住)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境外入境人员、疫情重点地区入聊返聊人员、学生摸排重点人员、特殊场所(公安司法监管场所、社会福利和养老机构等)人员、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教师、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以及医疗卫生和疫情防控机构建议排查的人员等12类人员实行“应检尽检”,对社区工作者及志愿者、母婴服务人员等重点行业按规定适时抽检,全力排查疫情感染传播风险隐患。

积极提供检测服务,做到愿检尽检。

根据核酸检测能力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自愿检测的人员,按照“自愿、自费”的原则实行愿检尽检。

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对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开放检测服务,并提供检测证明。

强化检测结果信息共享和社会化应用。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提高政策执行力,坚决杜绝有章不循、弄虚做假,力戒形式、官僚。

坚持应急处置与常态化防控相结合,针对关键环节和风险点抓紧抓实抓细防控措施,切实做到外防输入不放松,内防反弹不松懈。

加强疫情防控督导督查,健全完善巡查检查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检查。

建立疫情防控事件责任倒查机制,对任何渎职失责行为,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强化依法依规。

坚持依法依规防控,改革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

开展疫情防控立法调研,摸清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省公共卫生立法进程和我市实际需要,适时将有关公共卫生立法项目列入我市立法计划;健全公共卫生制度体系,完善监督执法标准和处罚程序,切实提高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化水平。

加大全民普法力度,不断增强单位和个人自觉遵法守法、自律规矩、依法防控意识。

(三)提升检测能力。

加快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中心实验室建设,5月底前,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县级医疗机构和县级疾控中心能够开展核酸检测,其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要尽快开展核酸检测;市属开发区由市级统筹安排检测机构提供采样和检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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