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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防盗抢应急预案1
为规范全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系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营店(点),及其他商业场所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柜。
第三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限度预防和减少可防性盗等案件发生。
第四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系统、本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与经营活动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兑现奖惩。
(三)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和装备;
其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治安隐患整改要求;
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按照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负责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负责单位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四)及时报告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完成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六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一)值班巡护制度。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安排保安(保卫)人员巡逻守护,遇有大额业务时,保安(保卫)人员应协同看护;
应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配备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或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夜间值班巡逻工作;
值班巡逻人员应随身佩戴防卫器械。
(二)现金管理制度。
明确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每日收取的现金应由专人专车送交银行或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夜间收取、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应存入保险柜(箱)并做到乱码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
(三)商品管理制度。
每位营业员一次只能接待一档顾客,每次只能出示一件商品,出示第二件商品时应将件商品放回柜台内;
商品柜台平时应关闭上锁,并保管好钥匙;
营业终了应将金银珠宝等重商品存放至专用库房,无专用库房的应存放至保险柜(箱)。
(四)大宗商品押运制度。
运送大宗金银珠宝等饰品,有条件的应聘请专职押运机构武装押运;
自行运送的,应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保管(防)箱,由3名以上护卫人员持械押送;
清点、装箱、装车等行为应在视频监控区域内进行;
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防范设施管理制度。
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应制定以防盗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袭,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依据《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制定其他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