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出入口、商品柜台、库房等部位应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
有条件的应安装防盗联动装置,做到一般情况下店门处于关闭状态,当有顾客光临时,门锁自动开启,顾客可推门而入,当顾客离开时,需由保安人员或营业员遥控开启锁具后顾客方可拉门而出;
当遇到紧急情况时,保安人员或营业员可遥控或手动将门关闭或打开。
(二)商品柜台(展示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弹(复合)玻璃、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许可的防爆玻璃或在柜台玻璃上粘贴防爆膜,玻璃接缝处内外应使用硅胶等密封并安装金属包角加固。
(三)营业终了金银珠宝饰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内,保险柜(箱)应牢固固定于地面或墙体。
(四)金银珠宝饰品专营店二层以下(含二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措施;
安装金属防护栏的,防护栏结构应为整体焊接并牢固固定于墙体,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14毫米、间距不大于140毫米,防护栏高度过400毫米的应用钢质横梁加固。
(五)根据营业场所内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和其他实体防护设施。
第八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重要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柜台区域、收款处、库房、大门外及宾服务区域等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够清晰显示上述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清晰分辨人员、物品的外表特征;
其中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固定焦距、方向的摄像机,回放图像能够清晰辨别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秒以内。
(二)应根据营业柜台数量、柜台与收款处分布、是否设置有专用库房等情况,分别在柜台内、收款处、库房内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
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三)应在营业场所内安装入侵探测器,对非营业时间出入营业场所及专用库房等重要部位的行为进行全方位探测报警;
入侵探测器应按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组织联网或与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
有条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进出专用库房、营业柜台的人员进行控制。
(四)技防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与营业场所环境相适应的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五)应选择合适场所对图像显示、记录、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
有条件的应建立监控中心(室),并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安防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将金银珠宝营业场所作为重点防护部位,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和问题;
严密落实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及周边区域治安巡逻防控措施,对发生的报警求助和各类案件,做到快速出警、妥善处置,及时破案、依法打击。
第十条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因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xx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金店防盗抢应急预案2
第一章总则
金店负责应急状态下的指挥、组织、协调、救援、处理工作。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金店内暴力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业主和消费者的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及时处置侵害安全的恶性事件,维护金店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
为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更好的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结合本金店的自身特点,加上人性化、科学化的管理,给员工和金店用户和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购物氛围,特制定适合本项目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的目标: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各种原计划有条不紊的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体现应急预案的精神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