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处置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优先用于处置涉疫医疗废物、涉疫生活垃圾和核酸检测废物,普通医疗废物和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分流至应急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六、应急启动条件
(1)当医疗废物及涉疫生活垃圾产生总量达到省固废公司和深投公司设计处置能力80%以上,且医疗废物产生量有明显上升趋势时,启动应急处置;
(2)省固废公司和深投公司运行过程中出现停炉、检修,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市生态环境局报请福州市政府启动红庙岭公司应急处置。
(3)当发生本地新冠肺炎疫情,设立封控区、管控区时,启动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
医疗机构和隔离点涉疫废物、全员核酸检测废物仍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应急处置企业启动顺序
当省固废公司和深投公司处理能力无法满足处置需求时,依次启动备选应急处置企业。
应急处置企业采用“2+1+6”运行模式。
其中“2”为省固废公司和深投公司“专业医废焚烧处置设施”,优先负责收运和处置涉疫医疗废物、涉疫生活垃圾、核酸检测废物和普通医疗废物;“1”为红庙岭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应急状况下协同处置全市普通医疗废物和福州五城区(长乐区除外)、高新区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6”为各县(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应急状况下协同应急处置本辖区内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闽清县生活垃圾焚烧厂建成投运前,闽清县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由永泰/闽侯垃圾焚烧厂负责处置)。
八、应急处置规范要求
(1)涉疫医疗废物、涉疫生活垃圾实行集中优先处置原则,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长时间贮存。
(2)全民核酸检测废物由负责核酸采样点的采样检测单位将检测废物按规范包装后运回本单位医废暂存间暂存;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集中暂存点用于核酸检测废物的集中暂存。
采样检测单位或集中暂存点的核酸检测废物由省固废公司上门收运。
(3)协同应急处置普通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普通医疗废物的接收、贮存和处置,并参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执行。
医疗废物处理量(除化学性废物以外)不得超过生活垃圾焚烧能力的5%。
(4)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包装,由辖区环卫企业收集后直运至属地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
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企业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时,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接收现场应设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
注意做好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的进料配伍,保持工艺设备运行平稳可控。
九、医疗废物运输应急能力启动
1、应急运输能力启动顺序
医疗废物运输能力按以下顺序启动,省固废公司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深投公司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深投公司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福州市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启动条件
(1)省固废公司配备医疗废物运输车辆14台,由省固废公司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转运,优先保障涉疫医疗废物和涉疫生活垃圾的运输。
当省固废公司运输能力无法满足医疗废物运输要求时,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深投公司运输能力。
(2)深投公司配备医疗废物运输车辆2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3台。
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求,依次启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及危险废物运输车辆。
(3)当省固废公司和深投公司运输能力无法满足医疗废物运输要求时,征调福州市运输企业的厢式货物运输车辆用于医疗废物应急运输。
3、运输车辆调配
所有用于医疗废物运输的车辆由省固废公司统一调配,省固废公司派员入驻已启动应急运输能力的企业,协助运输车辆调配及与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
4、运输要求
医疗废物和涉疫生活垃圾转运过程应严格落实危废转移联单制度。
有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涉疫医疗废物和涉疫生活垃圾,不与普通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普通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
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
应急处置单位应设置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从物流出入口进出,并做到交通顺畅。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每两天需进行清洗,每次运输卸料完毕后,必须对车厢、外表面、驾驶室及把手等进行消毒和清洁,清洗废水必须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启动封控措施,由封控区、管控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环卫车辆开展封控区生活垃圾转运。
十、人员卫生防护要求
疫情期间启动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和应急运输能力所涉及技术操作人员和运输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并按要求进行定期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