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
十一、职责分工
1、应急处置企业
应急处置企业应加强人员卫生防护和处置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时收运、处置医疗废物,严防疾病传染和二次污染。
疫情期间启动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企业应于每日上午10:00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日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包括医疗废物收集量、处置量、贮存量、肺炎疫情特殊医疗废物收集量、处置量等。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健委。
2、市生态环境局
每日调度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贮存情况,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
根据调度数据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福州市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
加强与市卫健委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疫情最新情况。
3、市卫健委
指导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企业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暂存管理,对转运和应急处置单位疾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市疾控中心、市院感质控中心等单位对转运和处置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疫情进展情况,协助应急处置企业沟通医疗机构,协调医疗废物交接工作。
4、市城管委
指导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当启动应急处置后负责协调环卫企业开展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转运,协调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按规范应急处置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
5、市交通运输局
当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无法满足应急要求,负责协调福州市运输企业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用于医疗废物应急运输。
6、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县(市)区交警大队
协调疫情期间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临时通行,确保疫情期间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可全天24小时进入城区收运医疗废物,增强运输保障能力。
7、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因本地疫情启动封控管控措施后,负责设立核酸检测废物集中暂存点,统筹协调辖区内所有封控区、管控区生活垃圾和核酸检测废物的收运工作。
十二、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疫情进展,当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恢复到正常水平,或省固废公司和深投公司集中处置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正常,可满足医疗废物处置需求时,响应自然终止。
涉疫生活垃圾的处置方法3
为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根据《xx市疫情期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实施方案》(x城管〔2022〕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要严格区分涉疫生活垃圾和普通生活垃圾,加强分类分级管理,涉疫生活垃圾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收运,并参照涉疫医疗废物管理。
(二)规范生活垃圾收集。
涉疫生活垃圾要有专人收集,按照“先消毒,双套袋”要求处理后放在暂存点。
暂存点要远离人群,设置围挡,专人进行管理,设有明显的涉疫生活垃圾警示标识字样。
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雨水渗透影响环境。
管控区内生活垃圾要消杀套袋后进入中转站或由乡镇直接转运至高内坑填埋场安全处置。
(三)规范生活垃圾转运。
各乡镇封控区要及时通知县环卫处涉疫垃圾转运队伍将暂存点涉疫生活垃圾转运至绣溪垃圾中转站暂存点暂存,后由第三方物流转运至翰蓝(安溪)公司处置。
县环卫处要加强对转运队伍的管理,杜绝普通生活垃圾、涉疫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混装混运现象;要优化安排收运队伍力量,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加强调度,提升涉疫生活垃圾收运能力。
强化运输车辆管理,运输车辆要密闭,运输过程车辆窗户不下降,司机不下车,全程不与其他工作人员接触。
(四)规范生活垃圾处置。
县环卫处要安排专班人员现场协调,严禁涉疫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
封控区、管控区其他垃圾,防范区及未列入管控的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既有处置模式管理。
(五)规范各环节消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