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二)严厉查处采购、销售或加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杂物、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和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
(三)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严厉查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
(五)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学校食堂、小卖部、商店和超市、食品摊贩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六)严查“三防”设施。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卫生是否干净整洁,是否有防鼠、防蝇、防尘和防虫设施,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符合卫生要求,就餐场所的窗户是否装有防蝇、防尘、防虫害设施,是否定期开展灭“四害”和场地消毒工作。
(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依法严厉查处学校及周边XX米范围内的食品经营单位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专项整治活动要根据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到位,做好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有相关记录详细,建立小餐饮备案档案。
(二)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回头看”,切实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巩固整治成果。
(三)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各分局、乡镇(街道)食药站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和每月报送工作小结、年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XX年XX月XX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报表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与餐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