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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管控方案4篇
大小:19.21KB 5页 发布时间: 2022-12-01 11:40:06 10.39k 8.66k

同时需安排密切接触者转运车和工作用车。

(三)人员配备

各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医学观察,辖区疾控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配备工作人员职责如下:

1.场所负责人全面负责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管理工作。

2.医护人员:3人/班,其中至少1名医生,负责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健康状况的访视,每天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按要求做好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3.安全保卫人员:1-2人/班,负责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安全、警戒与秩序维护等工作。

4.后勤供应人员:1-2人/班,负责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所有人员的生活用品供应及消毒等工作。

5.外事协调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人/班,负责协调可能出现的外籍密切接触者相关管理工作。

(四)工作流程

1.对象接收

发现符合条件的观察对象→医护人员使用转运车接转观察对象→安排观察室并开展房间预防性消毒→观察对象进入观察室→发放“集中医学观察告知书”→进行必要体检和观察对象信息登记、发放日常生活用品。

2.健康访视

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对出现不适症状的医学观察对象要随时随诊。

3.消毒规程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消毒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在辖区疾控机构指导下,在医学观察对象入住前进行预防性消毒,医学观察对象入住后,进行随时消毒。

医学观察对象解除医学观察后对其住所和使用过的物品进行彻底终末消毒。

4.及时报告

对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医学观察对象立即报场所负责人,由场所责任人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由专用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并由辖区疾控机构开展新一轮采样流调排查。

5.解除观察

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由驻地医务人员为观察对象开具“解除医学观察通知书”

6.隔离场所生活垃圾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要求处理。

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管控方案2

一、判定原则

密切接触者

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

对于通过多次核酸检测方式(如高风险职业人群的定期核酸检测)发现的病例,其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时限为从最后一次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起至隔离管控前。

由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轨迹等大数据信息,依据以下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

1.共同居住生活人员;

2.直接照顾者或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者;

3.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4.在同一空间内实施可能会产生气溶胶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

5.在办公室、会议室、车间、班组、宿舍、教室等同一场所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6.密闭或通风不良环境下共用卫生间、共乘电梯、共餐(同桌/邻桌/频繁经过)、共同娱乐以及提供餐饮和娱乐服务的人员;

7.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1米内)人员,包括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

8.暴露于被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环境和物品的人员;

9.现场调查人员评估认为其他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人员。

密切接触者判定时,优先判定和管理与病例接触频繁、持续时间长等感染风险较高的密切接触者,及时开展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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