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医院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
第五条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性质下可能产生的执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员工,让职工知晓职业危害有关情况。
第七条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
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
医院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医院为职工提供员工保健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职工享受到有关的健康服务。
第十条要求职工本人加强防护,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凡违规操作,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应在十二小时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与传递。
信息上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概况:发生时间、部位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具体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职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