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保疫情防控投入到位。
有关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机场的
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必要设施改建和相关资源投入。
支持机场对国际入境旅客、机组、货物专用通道以及航站楼空调组件、应急隔离场所等基础设施进行必要建设改造,将防控要求纳入
机场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内容。
加大对机场工作人员集中居住和隔离管控场所、设施建设、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督导检查
1.压实地方属地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要落实对机场区域疫
情防控的属地责任,落实对机场疫情防控组织机构的领导责任,督促机场管理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方案、落实防控措施。
协调当地海关、边检、民航等各类驻场、运行保障单位防控工作,筑牢防控链条。
完善机场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由机场所在地政府牵头负责,地方卫生健康、疾控、公安、交通、外事、口岸等部门,海关、边检、民航等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参加的机场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实体化运行、常态化运转,指导机场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领导与组织实施机制,统筹组织领导机场区域疫情防控措施制定、信息沟通、流程管控、会商决策、资源调配、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明确负责日常工作的地方部门,必要时成立负责现场协调的前方指挥部或工作组。
做到制度完善、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实现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同共防、联动群防。
各地要至少每两周组织指导民航、边检、海关、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疾控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疫情防控各环节逐一排查风险,特别是入境交通工具检疫消杀和垃圾处置、国际货物消杀、直接服务保障人员个人防护等的属地工作机制建立及工作落实情况,加强规范防护和作业情况监督检查,检查频次不少于1周2次,检查内容全覆盖,及时发现潜在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相关单位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
达不到防控要求的,可按规定暂停其口岸功能。
2.落实机场主体责任。
要加强各流程各环节特别是航空器、人、货、物交接转运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将机场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货品和设施全部纳入疫情防控管理范围,各驻场单位要切实落实对本单位各区域各岗位各类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外包单位、各类代理和关联机构的的疫情防控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包括保洁人员在内的民航、边检、海关等相关人员定期核酸检测,纳入当地应检尽检的免费检测范围。
加强对机场周边区域以及机场工作人员集中居住区的疫情防控,确保防控区域全覆盖、防控对象无遗漏。
3.落实外包外协人员管理要求。
对保障国际业务的保洁、搬运等高风险岗位应建立专门团队,纳入机场、航空公司员工管理体系,由机场、航空公司直接管理,并建立与职责相匹配的薪酬保障制度。
对其他外包单位按照“工作可以外包、责任不能外包”的原则,履行防控管理责任,签订防控责任协议,建立准入评估机制,落实资质管理要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4.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
机场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应采用现场检查、远程检查、交叉检查和联合督查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机场防控风险排查和措施检查。
至少每2周开展1次国际机场防挖综合督导检查,重点检国际客货航班多、境外输入病例多、外包外协单位多、发生疫情问题多的机场。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达不到防控要求、存在明显漏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规定暂停其航空口岸功能。
5.严格考核强化激励约束。
有关地方要引导机场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放在首要位置,及时调整机场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疫情防控工作考核机制,注重在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对不胜任现职、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及时调整: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问责。
6.统筹指导强化防控合力。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机场防控工作的指导,把机场防控作为有关预案和技术方案制定修订的重要内容,在疫情监测预警、核酸检测、消毒工作等方面提供及时有力指导。
强化远端防控,加强入境航班机上防控和机组人员防疫管理,指导支持地方对航班量、入境点等进行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