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一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法人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省、市两级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二级负面舆情事件,涉事法人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负面舆情事件由各涉事法人机构自行处置。
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根据负面舆情事件的发展情况,各级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以及时调整舆情事件等级。
第四章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条应急处置流程分为:分级、报告、处置、监控、评估等五个步骤。
第十一条负面舆情事件分级。
针对从各种渠道获取的舆情信息,根据负面舆情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由某某农商银行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进行评估,并确定负面舆情事件的等级。
第十二条负面舆情事件报告。
根据负面舆情事件的等级,涉事机构负责编制负面舆情事件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发布媒体名称、文章标题、内容概要、转载网站链接、点击量、回帖量、主要评论观点、事发原因分析、分级情况、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真实。
一、一级负面舆情事件。
涉事法人机构立即进行口头报告,在发现舆情事件后四个小时之内,向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向省联社和当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
二、二级负面舆情事件。
涉事法人机构立即进行口头报告,在发现舆情事件后四个小时之内,向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在当天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联社。
三、三级负面舆情事件。
涉事法人机构要在本行高管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范围内通报,并将舆情处置情况向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负面舆情事件处置。
负面舆情事件发生后,涉事机构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应对处置措施,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将负面舆情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一、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公开发布权威信息。
(一)一级负面舆情事件。
涉事法人机构要迅速调查核实舆情信息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在省、市两级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通过邀请中央级媒体、省内主流媒体采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表明态度,争取主动,避免信息传播失真、失控。
如果事件复杂,根据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合理分段公开信息,减少谣言传播,避免事态扩大和事实被曲解。
(二)二级负面舆情事件。
涉事法人机构要迅速调查核实舆情信息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在市负面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
通过邀请省内主流媒体采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表明态度,争取主动,避免信息传播失真、失控。
二、根据负面舆情事件的内容和性质,加强正面引导,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一)对于涉及政策方面的负面舆情事件,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解读,发布权威消息,消除公众误解。
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发表见解,在一些专题讨论上释放更多的理性认知,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对于涉及队伍建设、薪酬待遇等方面负面舆情事件,要区分舆情性质,理性应对,认真甄别,有针对性地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对于情况属实的负面舆情,及时做出有针对性的公开说明,严肃工作问责,及时公布处理意见,化解公众、网络的负面情绪,防止事态恶化。
(四)对于蓄意破坏、恶意炒作、内容严重失实以及涉及诽谤或人身攻击的负面舆情信息,在澄清事实的同时,协调相关部门,找出信息源,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必要时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五)对于意见、建议类负面舆情信息,特别是与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妥善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负面舆情事件监控。
负面舆情事件发生后一周内,涉事法人机构要加强对相关舆情信息的监测,及时跟踪分析,科学评估,预测走向趋势。
如果负面舆情呈现扩散趋势,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化解负面舆情。
第十五条负面舆情事件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