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应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棉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
4.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同时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需要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7号)和省安监局《XX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XX监发〔2015〕60号)、《XX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证书。
要确定一名销售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兼任销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购销管理制度;
(二)存放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五)搬运操作规程;
(六)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三)零售网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的距离不小于1米,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六)配备2个(含2个)以上的水剂(基)灭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七)零售网点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
第十条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三天销售量,且总量不得超过50箱、价值总量最多不超过1.5万元;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烟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住宿,不得设置炉子等明火设施。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
警示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严禁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