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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炮厂安全规章制度4篇
大小:22.99KB 3页 发布时间: 2022-12-06 10:53:04 12.57k 12.41k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三)零售网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的距离不小于1米,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六)配备2个(含2个)以上的水剂(基)灭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七)零售网点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

第十条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三天销售量,且总量不得超过50箱、价值总量最多不超过1.5万元;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烟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住宿,不得设置炉子等明火设施。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

警示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严禁烟火;

(二)禁止吸烟;

(三)禁止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

(四)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零售网点的消防器材应每天检查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埋压和挪用。

第十五条零售网点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就近采购本市批发单位按规定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零售网点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

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第二十条零售网点不得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

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禁止连摊、连片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临时销售网点在销售期结束后,必须在3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办理统一保管或退货事项。

第二十二条禁止零售网点在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超市、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零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严禁零售网点在商住混合楼的储存用于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十四条零售网点的销售和储存场所泄露的少量药物,要用湿拖布及时清理,严禁用扫帚清扫。

第二十五条零售网点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通知附近人员有序疏散。

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或备案,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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