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冠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指引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冠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指引1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
一、观察对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中确定的密切接触者。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选点条件
(一)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选择顺风、相对偏远和交通便利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至少500米以上)和相对独立的地方。
(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根据需要分为生活区、物资保障供应区和病房,分区标志应当清晰。
有保障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
有良好的通讯设施、上网设备和办公设施。
(三)应有独立的化粪池。
污水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
消毒1.5小时后,总余氯含量为10毫克/升,消毒后的污水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规定。
如果没有独立的化粪池,粪便会收集在专门的容器中,消毒后排出。
消毒方法请参考《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硬件及空间安排、布置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的办公和住宿区域应与观察对象的住宿房间布置在不同的建筑或楼层,并设置物理隔离,避免观察对象进入工作人员区域,避免两个区域之间的空气直接对流。
(二)工作人员和观察对象进出通道应分开设置,避免交叉。
观察对象通道可由隔离带等定义。
(三)设置货物交接台,表。
在观察员通道和客房入口处设置物品交接台,用于运送物品(材料、食物等)。
)到被观察的物体。
交接物品时,工作人员先将需要交付的物品放在交接台,上,然后通知被观察物电话领取,避免近距离接触。
(四)不得使用空调系统。
四、医学观察的执行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应有协管员接收观察对象,并尽量采用电子信息传输方式减少现场填充。
拟进入集中观察点的人员与协调员取得联系后,填写《密切接触者登记表》发给协调员,避免在集中观察点填写。
姓名、地址、接收者的电话号码、微信号等。
集中观察点的记录包括在协调员发给观察对象的《密切接触者登记表》中。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协调员收到观察对象《密切接触者登记表》后,转发给集中观察点住院医生。
同时准备好房卡、被观察人员须知(书面告知医学观察的理由、时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材料,放在观察对象通道内的货物交接表上/台上。
(三)观察对象到达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后,由驻点医生在出口处测量体温,并进行询问、确认身份。
确认无发热及相应症状后,指导观察对象在货物移交给台自行办理房卡和材料后,沿限制通道进入房间。
(四)每天早晚至少两次测量被观察对象的体温,询问和检查其健康状况,并重点检查
(六)各区(新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天向所在区(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观察情况;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及时采集、检测、调查标本,并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密切接触者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应当及时对其所居住的房间、去过的场所、接触的物品进行消毒。
密切关注其他被观察人员的健康状况,出现异常变化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全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疾控中心报告,各区(新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本区(新区)疾控中心报告】。
(8)做好观察对象观察期间的各类书面记录,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按时报送疾控中心【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区(新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向辖区疾控中心报告】。
(九)医学观察期为最后一次接触无有效防护后14天。
(十)观察对象到达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时和离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前,负责辖区内的疾病控制,采集每个样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