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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指引4篇
大小:27.93KB 8页 发布时间: 2022-12-06 11:11:48 3.76k 2.01k

五、工作人员的防护

(一)医务人员测量体温时应采取二级防护。

(二)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场所和房间时,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3)消毒人员对观察区域进行消毒时也应采取二级防护。

(四)脱下防护服的地点、顺序和行走路线等

应严格设计以防止人员污染及病原扩散。

(五)工作人员在办公区域,戴医用外科口罩。

六、集中观察点的卫生管理与消毒

(一)集中观察点投入使用前应对所有地漏加水,对所有马桶注排水一次,确保存水弯水封有效。

(二)集中观察点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

(三)严格对隔离的场所、物品进行消毒。

(四)每天一次对工作人员区域进行消毒。

(五)工作人员应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可适当分散办公空间。

(六)观察对象产生的垃圾、均按感染性废物进行规范处置。

其它物品必须经过消毒后才能移出隔离区。

(七)对经医学观察确定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接触者,转移至医院隔离后,应对原隔离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终末消毒。

七、安保工作

由特勤人员协助派出所负责集中观察点24小时的轮值安全保障,避免无关人员进出。

八、保洁工作

(一)工作人员区域保洁工作可由一般保洁人员经适当培训后承担。

(二)观察对象房间内在每个人的观察期内一般不再更换布草,日常卫生由观察对象自行负责保持。

其产生的垃圾在二级防护下进行收集、消毒、转运。

九、解除隔离

隔离期满14天,离开集中医学观察点前,观察对象需再次采样,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时,由隔离点辖区疾控机构负责开具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

新冠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指引2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入境人员和其他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隔尽隔”人员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所设置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各方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各街乡(镇)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关工作。

(一)区防控领导小组

1.指定相关工作机构统筹设置本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按照隔离观察点规模和流程设置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建立区级层面人员、物资等协调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能。

3.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文旅、消防、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防疫、消防、安全、保障、垃圾处理等基本条件进行评估验收。

4.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建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工作。

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组织进入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在完成任务后进行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休整和核酸检测。

(二)街乡(镇)

1.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生活用品保障和后勤、安保人员防护用品配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出入口人员登记排查工作,确保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安全稳定。

3.所在街乡(镇)派出所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治安工作,依法处置突出问题,负责工作人员和集中隔离人员的犯罪、吸毒、精神障碍等背景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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