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承诺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监督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
“监督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
第七条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通过备案的,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1.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文明施工,提高工地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奖惩制度。
2.职工入场必须经三级教育,填写安全教育记录方可上岗,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违者管理人员罚款20元工人罚款10元。
4.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未穿戴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穿戴不全,视情节处以罚款50-100元。
6.机械设备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处以50-100元罚款。
7.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禁止吸烟,违者罚款50—100元。
8.文明安全施工,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违者追究班组长责任,处以50—100元罚款。
9.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打架、赌博、酒后闹事,违者视情节给予50—100元罚款,甚至开除,扣除全部工资。
10.现场消防器材严禁随意动用,违者予以5-10元罚款。
11.现场施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根据有意、无意损坏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罚款。
一、各类安全大检查的奖惩及对达标工程的奖励:
1、工程项目在各类大检查中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00元、1000元、2000元。
如大检查中评为不合格工程并受到通报批评的,处罚该工程人民币10000元。
二、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当场作如下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或安全帽带扣没有扣好的现场人员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未佩戴工作卡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3、施工时穿拖鞋、高跟鞋、滑底鞋、赤脚、赤膊以及其他有碍安全生产的穿戴,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4、酒醉者进入施工现场,并参加施工操作的处罚人民币贰佰元,并立即责其停工休息。
5、在脚手架栏杆上靠背、乘坐,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6、从高层向下扔物体及倒垃圾的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7、工地现场发现有随地便溺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三、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和地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