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院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医院建立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的影响。
1.5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定义与分级
(1)重大医疗纠纷事件,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发生争议,患方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纠集多人或通过暴力手段向医院索赔,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2)重大医疗纠纷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风险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一级风险)、Ⅱ级(二级风险)、Ⅲ级(三级风险)和Ⅳ级(四级风险)。
2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风险分级标准
2.1一级风险(Ⅰ级)
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风险:
(1)事件参与人数50人及以上的;
(2)采用管制器具围攻、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的;
(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的;
(4)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或教唆患方亲属自杀、自残等倾向的;
2.2二级风险(Ⅱ级)
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风险:
(1)事件参与人员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殴打侮辱或非法限制医院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3)事件参与人员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的;
(4)围堵医院大门、重要出入口或者就医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或(和)占据纠纷科室之外诊疗场所,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等情形的;
(5)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听从劝阻,拒不按规定处置尸体,停放病房超过2个小时,或者将尸体强行停放在医院公共区域或办公地点的;
2.3三级风险(Ⅲ级)
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风险:
(1)患方事件参与人员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2)发生侮辱、威胁、恐吓医院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的;
(3)发生占据纠纷科室或(和)纠纷调解部门,围堵科室/部门进出通道,干扰科室/部门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等情形的;
(4)发生损毁或者抢夺病历等医疗资料、公私财物等情形的;
(5)患方事件参与人员10人以上,且在医院内身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等情形的。
2.4四级风险(Ⅳ级)
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四级风险:
(1)患方事件参与人员5人以下,且发生在医院内拉条幅、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情形的;
(2)患方事件参与人员5人以下,通过跟随、缠扰等行为,干扰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3)患方事件参与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干扰纠纷科室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组织体系
3.1应急组织体系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包括投诉管理领导小组、投诉管理办公室、医务部、保卫科、病案科、院办和纠纷科室等。
3.2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投诉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医院投诉管理制度》成立,在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上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投诉管理制度、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