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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安全宣传计划方案精选6篇
大小:31.82KB 8页 发布时间: 2022-12-12 10:47:46 10.04k 9.42k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制定钢瓶配送的小型运输工具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配送安全。

(三)严格市场准入。

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经营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可溯源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清出市场。

(四)实施智能管控。

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实时分析采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范本)查看燃气浓度。

(五)强化监督执法。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严格依法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

定期检查餐饮用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街镇和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任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燃气、城管执法)。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

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

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

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部门。

负责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

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

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依据《省安全生产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管理。

(六)消防部门。

依据《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范本)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教育、民政、旅游、部门。

负责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九)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月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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